近日,四川省蒲江縣出台《關於規範全縣黨政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通知》,規定婚喪喜慶事宜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的10%,操辦者收到明顯超過此數額禮金的,應在事後5日內報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。蒲江縣為份子錢劃限額,讓很多人都有瞭如釋重負的感覺。(7月24日《人民日報》)
  □然玉
  官方發文,給隨禮金額設限,無疑是頗有創意的新規。一直以來,流行於官場內沉重的人情花費,讓各方都苦不堪言,所謂隨禮不再是純粹的人情往來,而演變成人際勾兌的“投資”。花樣繁多的宴席,既是上級官員聚斂錢財的平臺,亦是下級官員打通關節的通道。紅包愈是膨脹,推杯換盞愈是殷勤,而後無論婚喪嫁娶都是一派可疑的模樣。
  在這種“污名化”的語境中,宴席本身的合理性被世俗輿論徹底否定。或許恰是有鑒於此,職能部門方纔從各個層面入手,力推官場宴請的簡樸化、規範化。可以說,此類自我凈化的嘗試,同樣是自我正名的有效努力——無論是明確宴客對象,還是給禮金設限制,都有避免“予人口實”的考量。
  當然,種種清理官場宴請的政策,更重要的著力點還是在於,恢復公務員群體的道德品性。眾所周知,官場沉重的人情往來由來已久,乃至於成為一種負面的傳統,對後來人形成一種強勢的裹挾。現實情況是,縱使很多官員無意通過禮金“謀事”,但他們還是不得已送上重禮。這僅僅因為“約定俗成”,個體的德性自律,往往無法超越環境的浸染。
  自此意義而言,祭出些強力、剛性、具體的規定,“給禮金設限”雖然不近人情、管得過細,卻確乎能產生直接且積極的效應。由於此一新政策的存在,深陷人情泥潭的公職人員,方纔有底氣、有理由一起安心“上岸”。
  只是需要重申,倘若著眼長遠,治本之策顯然還在於,在公職群體內部,建構起更現代、更文明的生活理念和交際範式;同時,嚴格圈定公權的邊界,壓縮權為私用、私相授受的空間。在此之後,官員的婚喪嫁娶,才能真正實現徹底的“正常化”。
  正方
  反方
  隨禮設限,即便姿態也足道
  □堂吉偉德
  雖然從已有經驗來看,隨禮不超工資10%缺乏足夠的操作性,尤其是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督,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給予跟進。然而,由於大操大辦具有情與法的邊界模糊性,因而強調個人的自律同樣關鍵。
  不可否認,按照制定製度的目的來看,一項規定難以落實無異於“廢規”,就像“常回家看看”入法引發激烈的討論一樣,對於倡導性立規還需要建立更廣泛的共識,如此才能讓規則意識轉化為行為自覺。
  那麼,“隨禮不超工資10%”真的就沒有任何意義嗎?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倡導性規定也有其不可替代的價值和作用。比如八項規定實施之後,一些基層公務員就對此極為歡迎和感激,因為有了規定後形成的共識,彼此之間就會有一個墨守成規的標準認同,而不會因為民風民俗而處於進退維谷的境地。
  “隨禮不超工資10%”既有總量控制,又有參照標準,同時隨著物價的上漲和工資的等級不同,也有相應的差異性,可以說標準的設計既科學又人性,其做法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,值得肯定。
  幹部“隨份子規定”有點扯
  □馬滌明
  紀委幹部付銀平認為,如何加強宴席現場的監管,如何最大限度發動群眾的力量進行全程監督,才是落實這項規定的重點和難點所在。這的確是個問題,有人家裡結婚或辦喪事,誰能黑下臉去監督。官方監督於法無據,“群眾”監督如果動真格的,監督完了他還想不想在圈子裡混了?而如果說這種規定充其量只能具有引導意義,討論“現場監督”的認真態度,“認真”的不是地方。
  婚喪喜慶事宜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的10%,這種規定不管是出於善意還是花拳繡腿,都將費力不討好,而最不討好的問題還是這種邏輯不通,根本無法操作的政府規定,對政府公信有害而無益。首先,這等於是行政資源的“空轉”,不產生效果就是浪費。其次,如果政府文件的功能太過寬泛和“強大”,就容易淪為笑柄:政府文件可以規定隨份子數額,為什麼不規定“不得貪污受賄”呢?如果說規定了也沒用,那為什麼還要規定“隨份子”的事?
  我認為,轉作風,細化上級精神,首先要務實,這一點若做不到,做事的誠意便令人懷疑。  (原標題:禮金設限能否促宴請“正常化”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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